唐宋時,凡應貢舉者,由所在州縣解送至京,稱為「發解」。明清稱鄉試考上舉人為「發解」。《喻世明言·卷二七·金玉奴棒打薄情郎》:「二十三歲發解,連科及第。」《儒林外史·第四九回》:「自高先生發解之後,小弟奔走四方,卻不曾到京師一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