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分開。唐·柳宗元〈封建論〉:「遂判為十二,合為七國。」
區別、分辨。《莊子·天下》:「判天地之美,析萬物之理。」
分明、辨明。如:「存亡未判」。宋·蘇洵〈六國論〉:「故不戰而強弱勝負已判矣 。」
決斷是非曲直。如:「審判」、「判刑」、「判案」。
古稱高位兼低職或出任地方官。如唐代宰相判六軍十二衛事,宋以宰相判樞密院。《宋史·卷三一二·韓琦傳》:「除鎮安武勝軍節度使、司徒兼侍中、判相州。」
審判訴訟的判決文書。《新唐書·卷一二六·李元紘傳》:「元紘大署判後曰:『南山可移,判不可搖也。』」
斷語。《紅樓夢·第五回》:「後面便是一座古廟,裡面有一美人在內獨坐看經。其判云:『勘破三春景不長,緇衣頓改昔年妝。可憐繡戶侯門女,獨臥青燈古佛旁。』」
文體的一種。仿判獄的文詞,可見其推理、辯駁的能力。科舉取士,亦以試判。清·徐師曾《文體明辨序說·判》:「今世理官斷獄,例有參詞,而設科取士,亦試以判,其體皆用四六,則其習由來久矣。」
分別的樣子。如:「判然有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