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量的大小,不能以身材作論斷。《資治通鑑·卷二八三·後晉紀四·高祖天福七年》:「曦曰:『維岳身甚小,何飲酒之多?』左右或曰:『酒有別腸,不必長大。』」清·紀昀《閱微草堂筆記·卷二四·灤陽續錄六》:「酒有別腸,信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