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婚嫁六禮中的第五禮。男方以婚期告知女家,以徵求女家同意。《禮記·昏義》:「 納徵、請期。」唐·孔穎達·正義:「請期者,謂男家使人請女家以昏時之期,由男方告 於女家,何必請者,男家不敢自專執,謙敬之辭,故云請也。」
請求給予期限。《左傳·昭公十四年》:「請期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