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憲法上規定,中央民代在開會時所為的言論及表決對會外不負責任,稱為「言論免責權」。即不因會內的言論與表決,而負民事上的損害賠償責任、受刑事上的處罰或受公務員懲戒責任。國大代表、立法委員、監察委員等享有此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