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指以法律做為約束力量。語本《史記·卷一二二·酷吏傳·減宣傳》:「自部署縣名曹實物,官吏令丞不得擅搖,痛以重法繩之。」後指以法律治裁罪犯。如:「他雖四處躲藏有數年之久,終究還是被警方尋獲,繩之以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