寬減刑罰。《漢書·卷五一·賈山傳》:「平獄緩刑,天下莫不說喜。」
犯人經受刑宣告後,依據特定情形,在一定期間內,暫緩執行,稱為「緩刑」。此為鼓勵輕罪受刑人改過向善的一種制度。各國的緩刑制度因內容不同而分為宣告猶豫、執行猶豫及附條件赦免三種。犯人若於緩刑期間,故意犯罪,被判有期徒刑以上時,應撤銷緩刑,重新執行原宣告之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