洩露祕密。《明史·卷二六五·李邦華傳》:「會帝召對群臣,中允李明睿疏言南遷便,給事中光時亨以倡言洩密糾之。」
軍事或行政上應保守祕密的消息、文書、圖畫或物品,為參與者以外人員知悉或持有,即為洩密。無論洩密方法係經由言談、行動、或文字,及其洩露係屬過失或故意,均屬洩密行為,而應受妨害軍機治罪條例的懲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