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本分,知分際。《商君書·修權》:「君臣釋法,任私必亂,故立法明分,而不以私害法則治。」
明顯之定分。《漢書·卷一○○·敘傳上》:「收陵、嬰之明分,絕信、布命之覬覦。」
分明、顯然。《永樂大典戲文三種·張協狀元·第二七出》:「猜忌多,則骨肉不免成仇敵。它明分欺負下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