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捐稽徵機關進行調查或復查時,納稅義務人未提示有關各種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稽徵機關則可依查得之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來推求計算出納稅人應課徵的稅額。在引用推計課稅時,稅捐機關一定要負舉證責任,納稅義務人若有不服,可以再舉反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