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杖刑中最輕者,只打十三下。後泛指打人。《永樂大典戲文三種·張協狀元·第三五出》:「(末)推得沒巴臂。(生)門子打十三。」明·高明《汲古閣本琵琶記·第二二齣》:「背起打十三,那廝不中用,只教他管文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