語本《書經·舜典》:「欽哉!欽哉!惟刑之恤哉!」指使用刑罰應慎重審明,不使枉濫。唐·陳子昂〈諫用刑書〉:「臣不敢以微命蔽塞聰明,亦非敢欲陛下頓息刑罰,望在 恤刑爾。」
在用刑之際,應注意某些可以特別加以體恤的情況。《明史·卷九五·刑法志三》:「成化八年,命司禮太監王高、少監宋文毅兩京會審,而各省恤刑之差,亦以是歲而定 。」
職官名。明、清時設置,由中央派往各地復審囚犯、清理冤獄的官員。《醒世恆言·卷二○·張廷父逃生救父》:「你爹全虧种義,一向倒也安樂。如今恤刑坐於常熟,解審 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