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國民為參加對象,在參加滿一定期間以上之後,於年滿六十五歲,或發生傷病成殘或死亡時,提供本人或遺屬年金給付,以保障其基本經濟生活安全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保險給付可分老年年金、身心障礙年金及遺屬年金三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