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記錄完備的獄案。《漢書·卷七一·于定國傳》:「于公爭之,弗能得,乃抱其具 獄,哭於府上,因辭疾去。」《新唐書·卷一一四·崔融傳》:「安潛於吏事尤長,雖位將相,閱具獄,未嘗不身聽之。」
獄訟資料完全,據以定罪。《漢書·卷七一·于定國傳》:「吏驗治,孝婦自誣服,具獄上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