舊時定期考核京城官吏的制度。如明代每六年考核一次,清代則三年一次。《明史·卷七一·選舉志三》:「考察之法,京官六年,以巳、亥之歲,四品以上自陳以取上裁,五品以下分別致仕、降調、閒住為民者有差,具冊奏請,謂之京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