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第二次世界大戰前,一些強權國家透過不平等條約的簽訂,在半殖民地國家所獲取的一種特權,即該等國家的僑民,如在居留國涉及民事、刑事訴訟案件時,居留國的法庭無權審理,而由該等國家派駐當地的領事官依照本國法律進行裁判,剝奪了居留國的司法管轄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