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規定政府機關及公職人員必須向社會與民眾公開相關資訊的法律案。目的在接受人民的監督,防止或減少政府機關及人員違法、濫權、自肥等行為的發生。該等法律案通過後,稱為陽光法律,包括「檔案法」、「資訊自由法」、「行政程序法」、「政府採購法」、「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遊說法」、「政治獻金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