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車票、戲票等退還出售處,原價或折價收回票款。例 「退票處」、「到火車站退票」。
指支票執票人於提示期限出示票據,但發票人之帳戶內並無足夠的存款支付,或背書不連續,則付款人將此票據退還給執票人而不予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