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導並勸說告誡。也作「訓戒」(陸 今不用)。例 「訓誡子姪」、「訓誡部屬」。
指法官在法庭內以當面勸導的方式,告訴受訓誡者錯誤之處,以及該如何改過等。
陸 一種較輕的刑罰。指法院以國家的名義,在法庭內對犯罪者進行公開批評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