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罰時繳納的錢款。也作「罰款」。
臺 為刑罰之一種,為最輕之主刑,適用輕微犯罪者,重大犯罪者,除量處徒刑外,亦會併科罰金。由地檢署檢察官負責執行,可繳納現金,亦可聲請易服勞役,如聲請易服勞役,折算標準由法官於判決時宣告之。繳納現金者,亦可聲請分期繳納,由檢察官決定可否。拒繳者,檢察官得以易服勞役代替罰金刑之執行來處理。
陸 為刑罰之一種,為附加刑。由人民法院執行,罰金可在判決指定的期限內一次或分期繳納,期滿不繳納者,人民法院應強制繳納,人民法院在任何時候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以執行的財產,應當隨時追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