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記‧卷八‧高祖本紀》記載:秦朝末年,劉邦攻占秦都咸陽後,與當地父老約定三條法律:殺人者償命,傷人及偷盜者治罪。後泛指事先訂立簡單易行的條款,由大家共同遵守。例 「他與大家約法三章,不許遲到、早退、曠工,違反者定要嚴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