異端裁判所
異端不符合正統思想的學說或理論。
裁判雙方發生爭執時由第三方作出評判;特指法院依法對訴訟案作出的有拘束力的決定,包括裁定和判決。體育等比賽中,根據規則對參賽者的成績或比賽中發生的問題作出評判。各種比賽中擔任評判工作的人員。也作「裁判員」。
所地點;處所。稱機關或辦事機構。適當的地方。助詞:➊用在動詞之前(有代詞的作用),表示動作達到的事物。➋與「為」合用,構成被動句。量詞。用於計算建築物或學校。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