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政府機關文職官員的任用,分特任、簡任、薦任、委任四級。特任職為四級中最高的一級,由總統以特令方式任命,有的不須先經立法機關同意,如行政院正副院長及各部會首長;有的須先經立法機關同意,如考試院、監察院、司法院正副院長,及考試委員、監察委員、大法官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