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具有相關傑出表現或貢獻者,不必修畢所需學分,逕直授予的學位。如「榮譽法學博士」。
大學生在完成本科學位後,經申請許可,再用一年時間進行研究並提交論文,而授予一種介於學士與碩士之間的學位,稱為「榮譽學士學位」。該制度主要實施在美國、英國、澳洲、紐西蘭等英語系國家。(英Honours degre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