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傳‧宣公四年》記載:春秋時,鄭靈公故意不讓大夫子公(公子宋)食黿魚美食。子公大怒,伸指於鼎中沾點湯,嘗了一下黿魚的味道即離開。後用以比喻沾取非分的利益;也比喻參與或插手(某事)。例 「公務人員不可染指非法財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