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設辯護人
公設由政府各級單位設置。公共設施的簡稱。(政府或民間投資興辦)供民眾使用的設施。如機場、公園、綠地、橋梁、道路等。 指不需要證明或無法被證明,但為多數人所認可的假設。邏輯與數學上的公設,主要包括同一律、矛盾律、排中律,是一切證明的基礎或依據。
辯護人受犯罪嫌疑人、被告或其法定代理人委任或由法院指定,在法庭上依法為犯罪嫌疑人、被告辯護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