團體從公共收益中提取,或由成員繳納的資金累積而成,以備團體公用或因應成員某些專項需要的公共資金。也作「公共積累」。例 「法定公積金」。
陸 特指住房公積金,即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最終由個人支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