剝奪犯人應享有的公民權,是刑法處罰犯人的一種從刑。我國刑法判定可褫奪的公權有三種,為公務員的資格、為公職候選人的資格及為行使選舉、罷免、創制、複決四權的資格。分法官判刑褫奪公權个犯人,就做毋得打票了!被法官判刑褫奪公權的犯人,就不能投票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