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不傳六耳
法法律條令。說話或行事所依據的道理、原則。門道、途徑。技巧、技藝。佛家的。
不否定詞。有不是、未、非等義。形容髒而不整的樣子。
傳由一方交予另一方或者由上代交予下代。教授。下令叫、喚或發布。輾轉流布、散布。表達、顯現。接導、傳送。解說經義的書籍、著作。民間故事、歷史傳記通稱。泛稱記錄刊載。
六數目名。介於五與七之間的自然數。大寫作「陸」,阿拉伯數字則作「6」。
耳動物的聽覺器官與平衡器官。附於器物兩旁似耳的把手,為提掛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