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庭之訓
過錯誤。經過、通過或度過某個空間、時間。轉讓、移轉財產。傳染。過意。過繼。超過。過度地、太。用在動詞後,表示曾經或已做過的行為動作、經驗。次、回。
庭廳堂、正房。院子、大廳臺階前的空地。泛稱寬闊的地方。審理訴訟案件的場所。額頭。
之的,表示所屬或關連性。往某處,是比較文言的用法。代名詞,可用以代稱人事物。
訓說教、教誨。教練、操練。順從、服從。解釋文字的意義。教訓、告誡。法則、典則。姓。如明代有訓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