置之不理
置釋放、赦免。廢棄。安放。建立、設立。購買、添加。驛車、驛站。
之的,表示所屬或關連性。往某處,是比較文言的用法。代名詞,可用以代稱人事物。
不置於動詞或形容詞前表示否定。名詞中綴。置於句中表示否定或選擇。
理事情的準則、道理。由辦理、管理等義,引申為治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