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人權公約
兒小孩。子女對父母的自稱。稱謂。父母對子女的稱呼。長輩稱呼晚輩。年輕男子。輕視、辱罵對方為「兒」。綴⃞附於名詞、代名詞、動詞、形容詞、副詞等之後,構成詞,與所附的詞合為兒化音,一般無義。附於詞尾:➊ 接名詞。如:「花兒」、「鳥兒」、「老頭兒」、「美人兒」➋ 接動詞。如:「拐彎兒」、「找蹅兒」。➌ 接副詞。如:「快快兒」、「慢慢兒」。
童神明附身在人身上,以展示神喻或卜問吉凶。小孩子。姓氏。也可唸作tâng、thâng。
人權人生來就有的權利或是指人民在法律上所享有的權利,包括自由、人身安全、工作、受教育、集會結社、宗教信仰、財產等一切的人身權及民主權利。
公約多數國家或公私團體對於特定事項,擬訂共同遵守的條約或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