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入某個地區。
進入國境。依戡亂時期臺灣地區入境出境管理辦法規定,中華民國人民由國外或港澳地區返國,除持用外交或公務護照者外,均應辦理入境手續,持憑護照回臺加簽,或入境證、或入境證明函,始得進入臺灣地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