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所
裁判依競賽規則,對競賽成績或競賽中所發生的問題作公平的處置或評判。依競賽規則處置競賽中所發生的問題及評斷勝負的人。法律上指審判機關依事實和法律,對當事人或訴訟關係人所作的決定,可分為判決及裁定。
所地方、處所。恰當的位置。量詞。計算建築物的單位。約略計算之詞。多置於數量、單位之後。機關或機構的名稱。姓。如漢代有所忠、所輔。表示指示。相當於「此」、「這」。表示疑問。相當於「何」、「什麼」。假設、如果。虛字。置在動詞前,暗示動作達到的事物。與「為」或「被」合用,表示被動的意思。相當於「尚」、「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