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種司法正常審判制度之外的另一種最高司法審判制度。通常為負面意義的名詞。我國民事與刑事訴訟法均規定三級審制,而有一些特殊的政治或司法手段,可能干涉正常司法程序或判別結果,其中以解釋憲法與法令的機構最受注意,如我國的大法官會議即是一個最易受批評的第四審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