帶罪立功,將功折罪。《明史·卷二一一·馬芳傳》:「帝令察爌辦賊,許戴罪圖功,否即以賜劍從事。」《清史稿·卷二五·宣統本紀》:「總督瑞澂棄城走,遂陷武昌,詔奪澂職,仍命權總督事,戴罪圖功。」也作「帶罪立功」、「戴罪立功」。